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41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3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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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车船税的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2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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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rar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rar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rar    
5、《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