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5]24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7
实施时间: 2005-11-17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九条“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的规定,除本补充意见第二点规定的审批权限外,其余财产损失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