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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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521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未收到单证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为便于操作,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目前已收到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并入2002年12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对生产企业2002年1至6月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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