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6
实施时间: 2003-1-6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0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退还纳税人的请示》(榕国税流[2001]18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有关“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的规定,对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