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29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8-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务院决定从8月15日起,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调整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增强宏观调控、引导合理投资、调节和稳定通货膨胀、保障居民存款的利息收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