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6]22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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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各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国税局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要认真审核并建立相应的台帐,按照要求严格管理。
  二、各基层国税局受理出口企业2006年12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审核产生的“该核销单(×××)逾期未核销”疑点(疑点代码:外贸企业:1510、生产企业:s341)和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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