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30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0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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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121号)要求,启用税控收款机打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废止,但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仍然没有出台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相关文件,为了新旧版发票更好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内地税发[2004]121号)要求,未套印发票代码的旧版发票到12月31日一律作废,不得延用。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使用机打发票,采取由税务机关代管、窗口代开的过渡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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