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34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9
实施时间: 2005-6-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你局《关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云地税发[2005]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精神,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