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7]3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5
实施时间: 2007-8-15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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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市局于近期制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7〕134号,以下简称《清算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清算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受理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办理清算申请手续。
  二、对于申请清算时尚有可销售面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清算期间和清算完成后,纳税人仍需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在清算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清算时纳税人申报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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