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7]3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5
实施时间: 2007-8-1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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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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