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发[2005]12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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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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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