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7]22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7
实施时间: 2007-7-27
失效时间: 2008-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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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请求解决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赣供工字[200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生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再生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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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中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8]4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