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转型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二函[2005]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9
实施时间: 2005-10-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9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我区从2005年10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1%的征收率计算征缴地方教育附加。自治区政府正在拟订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未下发前,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10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1%的征收率计算征缴。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