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7]9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6
实施时间: 2007-7-26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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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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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11]136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