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8]20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5-5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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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5]528号文件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该文件规定对出租车公司采取供车形式向司机收取车辆价款和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我局通过深入部分出租车公司调查了解,经过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出租车公司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出租车公司实行的承包租赁经营方式,是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承包司机只是对公司的部分财产即车辆进行承包,不是将企业承包下来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经营性质。因此,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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