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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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机制
  (一)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税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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