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发文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4-1
实施时间: 2007-5-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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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二○○七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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