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22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8-3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6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邮政储蓄汇兑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郑州辖区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根据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