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筑劳通[2004]3号
发文部门: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司法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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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和区、县(市)律师事务所以及外地在筑设立的市属分所(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下称“参保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是指本通知下发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律师事务所注册的合伙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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