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税一发[2005]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9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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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或合同、协议上所列设备清单中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为设备。
  二、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式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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