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7-7-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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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的规定,省局制定了《安徽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与辅导。在通过多种载体刊播《关于扩大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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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