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7]13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4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895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要主动与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辅导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车船税的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方式和程序。要及时解答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