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19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9
实施时间: 2006-9-29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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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询问个体工商户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15位身份证号码是否改为按照新身份证18位号码进行税务登记赋码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赋码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新身份证号码进行税务登记赋码
  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对个体工商户持新身份证(即18位身份证号码)办理换证手续的,国税机关要按照新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税务登记赋码。对个体工商户持原身份证(即15位身份证号码)办理税务登记或换证手续的,为避免以后对此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进行重新调整,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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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