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7]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
实施时间: 2007-8-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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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令第502号、总局国税发[2007]88号、国税发[2007]89号文件精神,做好利息税政策调整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协助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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