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3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6
实施时间: 2007-8-6
失效时间: 2010-6-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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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堵塞增值税管理漏洞,省局重申有关认定管理要求,并明确如下规定,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尤其是新办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督促符合认定标准的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现行认定管理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第六条第(一)点“新办企业,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执行。
  二、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最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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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0]3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8
实施时间:20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