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征管问题
发文文号: 京地税二[1999]38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7-29
实施时间: 1999-7-29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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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征管,我市自1998年10月1日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区县局反映出一些征管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调整后的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凡未实行委托代征方式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采取按年或按半年征收的方法,而是由纳税人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就取得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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