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1999]5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2-10
实施时间: 1999-2-10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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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关于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其建成的商品房,亦属房产。为了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由开发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征税:
  (一)开发商自己使用的;
  (二)用于出租或出借的;
  (三)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而未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户的。
  二、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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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做如下修改:

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文号:琼地税发[2009]108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20
实施时间:2009-7-20

   一、对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由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以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的建造合同金额为准,按协议租赁年限平均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
   二、对十三条修改为:“关于土地供他人建房不收租金,若干年后房屋无条件归土地使用人所有,房产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
   三、对十六条修改为:“房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收取若干月的租金,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减少拖欠税款,可按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按此规定处理。

 

上述法规第十二、十三、十六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30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废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其他条款继续保留: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