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4]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5-28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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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单位联系沟通,互相配合,组织人员布置落实旧版票据的清理结报、新版票据的购领发放等,切实做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期限为三个月,已印制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可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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