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6]18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9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08-4-2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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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总工会: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2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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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六条、第十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票据征收工会经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地税发[2008]48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3
实施时间:200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