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7]19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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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 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区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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