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7]16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7
实施时间: 2007-1-27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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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我区“无偿赠与资料”的审核机关,为各地负责房地产税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指定文书(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二、对《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契税的相关规定,我区暂不执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构)只需在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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