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7]2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4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3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1月1日发布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成立双定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定期定额”核定工作的必须由双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体决定,并形成文字纪录作为今后执法考核依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干预双定工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分析时,典型调查户数应当最低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