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7]77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6
实施时间: 2007-4-2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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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奖励具体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区不分查补的国、地税收入,举报奖励资金的支付统一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以往年度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按10%计提的举报奖励基金余额并入稽查办案经费集中使用,不再单独计提。
  二、各地(市)对检举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三、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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