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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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财政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24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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