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7]2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1
实施时间: 2007-7-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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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2007年车船税征期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
  三、2007年度内,单位车辆到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个人车辆可到其行驶证上住址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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