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0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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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依法应当在我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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