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0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0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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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向个人(委托人)支付拍卖所得款项时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规定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各单位要按规定为拍卖单位办理有关完税凭证和扣缴税款报告表领发、票款解缴等工作,并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票款安全。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拍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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