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9
实施时间: 2007-4-19
失效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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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经2007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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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50号)规定:《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第一条处罚标准的第(一)项修订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上半年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五百元罚款;下半年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一千元罚款;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申报,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第一条第(二)至第(五)项、第二条第(一)至第(七)项仍继续执行。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一)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发[2012]15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31
实施时间: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