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财税[2005]14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6]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6-1-23
实施时间: 2006-1-2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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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市共141家(名单见附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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