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17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5
实施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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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中的“农村居民用户”是指居住坐落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的房屋中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用户。
  二、根据重庆广播电视村村通发展的情况,现明确以下地区为可享受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村地域范围:
  (一)15个国家及省级重点帮助贫困县(巫溪县、城口县、酉阳县、彭水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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