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外[1998]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9-30
实施时间: 1998-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修理不动产(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所购进的货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修理用备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在产品销售后的保修期内无偿赠送的零部件、零配件,因发生了货物的价值转移,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货物移送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