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7]27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3
实施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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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135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现将抵免营业税的具体审批事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抵免营业税,应填写《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并填写《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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