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1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6
实施时间: 2007-6-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为强化退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经研究,市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至各区、县局(包括地区和直属税务分局,以下同)。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将不再办理出口退(免)税批复。依企业申请,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并经本局主管出口退税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办理审批退库(调库)手续。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将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局,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