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5]13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
实施时间: 2005-12-2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增值税的管理质量和效率,尽量减少工作中的不必要纠纷,根据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增值税管理中的几项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补充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凡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销售货物,没有订立购销合同的,若货物已经发出,没有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应对货物的去向进行核实,若货物存放地纳税人承认所存放货物为其购进货物,或存放地纳税人已经将货物投入使用或对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