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9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