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7]18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0
实施时间: 2007-6-2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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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07〕505号文件的要求,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上门,争取在一个月内为这部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正常管理;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工商等部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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