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7]3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10
实施时间: 2007-8-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3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的规定,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会计专业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

  二○○七年七月十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会[2013]4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3-10-29
实施时间: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