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22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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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包括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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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11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