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7]2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6
实施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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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就认证、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处理有关问题明确和重申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原件退还企业,由企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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