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7]10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6
实施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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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福利企业资格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据实退、减资格认定期间的应退、应减税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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